(三)专项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属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建立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专项保护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民问筹集和境内外捐助等。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1、项目活动,项目传承人的培养和补助;
2、文物修复;
3、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4、对项目传承单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文化基地的资助;
5、相关项目的研究,保护区的其他事项。
(四)衔接落实
本《纲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福建文化强省建设纲要》、《福建省“十一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等有关文件相衔接。《纲要》公布后,由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领导小组牵头,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落实本《纲要》。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