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市民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评选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连同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一年度的第四季度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当年全市申报的收购案例进行审查核实,并综合各项评审考核结果,提出拟奖案例候选名单。每年奖励的优秀案例最多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本年度可以空缺。
(三)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候选案例名单,研究确定拟奖案例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得奖励的国际品牌收购案例名单,颁发牌匾、证书,并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负责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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