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材料
收购方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泉州市民营企业收购国际品牌案例评选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我市民营企业境外收购的批复文件或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五)收购合同副本(签约双方、收购方式及内容、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其中,商务条款需翻译成中文);
(六)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七)被收购商标品牌在全球的商标注册证;
(八)外汇汇出核准文件;
(九)资金汇出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十)被收购商标品牌的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收购证明材料等。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责任编辑: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