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4、收受贿赂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其他
(二十七)本规定由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实行。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