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必须复核的重要材料(如作品获奖证书、馆藏证书等)。
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受理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送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
(三)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将所有申报者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定不具备申报资格的,向相关受理单位及申请人说明。
六、评审认定程序
(一)确定评委。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委员会组成原则,提出三套评委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一套评委名单组成当届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工艺类别对申报对象分组进行评审计分。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领导小组确定的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人数,分工艺类别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拟推荐名单。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三)候选名单公示。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将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拟推荐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15天内对所有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对署实名的书面异议做出答复,通知意见人。
(四)认定。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人选名单,上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向社会公布。
七、“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八、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