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依法履行全民阅读场所及设施修缮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向公众开放的;
(四)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五)侵占、挪用全民阅读经费、基金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全民阅读场所及设施非法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非法收取费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至6月29日前,公众可登录湖北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lixin4501@sohu.com)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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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与阅读有关的立法
美国
《卓越阅读法》(1998)、《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2002)
《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主要涉及儿童阅读,其中针对学前教育的“阅读优先项目”.
日本
《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2001)、《文字印刷文化振兴法案》(2005)
《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都有义务推进儿童读书活动从而改善儿童的读书环境”.
韩国
《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1994)、《读书文化振兴法》(2009)
制定《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的目的是“为图书馆及文库的设立、运营以及读书振兴,创造必要的环境,建立健全图书馆及文库,促进读书活动,促进文化发展和终身教育的发展”.
俄罗斯
《民族阅读大纲》(2012)
要求在出版、运输和传播儿童书籍方面提供国家保护措施;支持和激励作家为儿童青少年创作图书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