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优惠政策)政府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税收减免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全民阅读服务。
第三十二条 (阅读基金)省财政拨款设立全民阅读基金,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全民阅读基金用于资助我省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促进未成年人及特定人群阅读的项目开发与实施,阅读调查、研究及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全民阅读基金由省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负责管理,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全省阅读基金初始规模1 亿元,并逐年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地方阅读基金。
第三十三条 (经费制度保障)全民阅读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全民阅读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审批保障)对于依法举办的全民阅读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审批事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三十五条 (活动安全保障)组织规模较大的全民阅读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调查评估制度)省政府定期开展全民阅读调查,全民阅读调查由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全省全民阅读状况调查,每3 年开展一次全省全民阅读指数调查。调查结果作为修订全民阅读计划、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制定政策,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对全民阅读服务开展第三方评价。应当将将全民阅读评估结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保障)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在城乡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中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用地及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方便群众就近参加阅读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读者监督保障)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应当设置读者意见箱,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及时收集读者建议和意见,回应并改进阅读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对全民阅读规划实施、经费保障等职责的,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及资金,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全民阅读场所及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或改变全民阅读场所及设施用途的;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