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出版发行促进阅读)支持、鼓励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适合读者需要的各类优秀出版物,开发、实施与全民阅读活动有关的出版项目,开展阅读指导、图书展览、读书讲座等全民阅读活动。支持出版发行盲文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等,并针对特定对象组织赠阅,满足各类特殊人群的阅读需求。
第二十四条 (世界读书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4 月23 日世界读书日期间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专项活动,加强全民阅读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在世界读书日期间开展群众性阅读推广活动。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世界读书日期间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和免费阅读指导服务。
第三章 特殊人群阅读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阅读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工作方案和未成年人阅读分类指导目录,并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教师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阅读指导。教育主管部门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开展阅读教育,定期举办未成年人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针对阅读障碍儿童的研究和干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阅读)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学龄前儿童早期阅读服务计划,并对婴幼儿的监护人进行阅读指导培训,所需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幼儿园开展与幼儿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阅读)鼓励和支持中小学加强校园阅读文化建设,有针对性的开展教师阅读知识培训,开设阅读课程,组织阅读教学,开展校园阅读活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30分钟的课外阅读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共阅读服务机构职责)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基层阅读组织、社区、学校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帮助学生参加校外阅读活动。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应当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室或者阅读区域,有条件的,鼓励开展儿童监护人阅读指导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殊群体阅读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向残疾人(尤其是视障者)、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阅读特殊设施与服务,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和需要,鼓励、帮助各类特殊群体参加全民阅读活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文化机构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阅读服务,开展阅读活动。在进城务工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应当设立阅读设施,提供阅读服务,开展阅读活动。为满足特殊人群阅读需求出版发行盲文出版物、大字本出版物等,以及针对特定对象组织赠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服刑人员、矫正对象阅读)监狱系统、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制定阅读计划,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阅读内容、场所及设施,定期开展阅读活动,进行阅读指导。对参加全民阅读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