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着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着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着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着作权保护及于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任编辑: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