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泉州市有关部门推行文旅市场“宠客执法”模式,通过创新监管、强化执法与优化服务,对“吃、住、行、游、购、娱”等涉旅重点行业实施有效整治规范,对欺客宰客、扰乱市场、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快速处置并依法惩治,有力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泉州市文旅经济发展总指挥部市场规范组公布6起文旅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泉州市丰泽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当事人自2024年2月1日开始经营“某某云酒店”,2月4日(春节前夕)当事人作出“今年春节假期等旅游旺季住宿最高涨价幅度不超过前三个月实际成交价均价的150%”等价格承诺。2月5日,当事人接受某顾客网络预定2月12日(正月初三)的1间“智能零压大床房”时,将原平均价469元/间.天提升到当天的1535元/间.天,明显超出其承诺价格上限1172.5元/间.天。当天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介入调查,督促当事人向该顾客退还了超过承诺标准多收部分的房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元。
案例二:惠安崇武某餐馆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7月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游客举报,反映惠安崇武某滨海景区内的某餐馆一碗白粥卖4元、一个卤蛋卖5元,但均未明码标价。经查实,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张贴价格标签或悬挂价格牌,也未提供标注菜品价格的菜单及其他价格公示内容供顾客点餐,仅口头告知顾客所点菜品的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三:鲤城区西街某面线糊店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5年2月27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泉州古城网红街区内的鲤城区西街某面线糊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配备的消毒柜与实际使用量不匹配,未配备保洁柜,清洗后的餐饮具直接裸露存放。该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警告。
案例四:石狮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24年8月6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文旅市场网络专项监测报告,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行为。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旅游服务条款及旅游合同文本中使用了“如遇交通或天气影响而延误行程或滞留,一切超出费用由旅客自理”“因国家政策性调价、罢工、交通延阻、天气变化、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及需额外增加的费用由客人自行承担”等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五:泉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4月8日,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泉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泉州独立团5日游”的旅游团队档案进行检查,发现该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受组团社的委托,为“泉州独立团5日游”的10名游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该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黄某某租用旅游车辆为该团的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其中有两辆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2000元。
案例六:导游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私自承揽业务案
2024年1月15日,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游客投诉中,发现导游廖某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违法所得共计400元。廖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廖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5天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文旅经济发展总指挥部市场规范组供稿)
来 源:泉州网
责任编辑: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