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店镇对辖区内影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11月4日,潘某良驾驶车辆(闽C57XX5),在池店镇凤池西路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潘某良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二:11月4日,姚某德在池店镇龙池路李五雕像旁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姚某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11月4日,王某伟在池店镇龙池路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王某伟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11月4日,房某平驾驶车辆(闽C89XX2),在池店镇泉安北路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房某平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五:11月12日,朱某波驾驶车辆(闽CB4XX1),在池店镇唐厝村文玉路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朱某波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六:11月12日,王某中驾驶车辆(闽C96XX7),在池店镇唐厝村文玉路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王某中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七:11月15日,揭某亮在池店镇浯潭村施发盛口腔诊所前擅自设置广告灯箱,影响市容。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揭某亮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八:11月18日,郑某喜在池店镇池店村田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郑某喜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款50元。
案例九:11月18日,王某莲在池店镇唐厝村村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王某莲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款50元。
案例十:11月18日,吴某容在池店镇仕春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吴某容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款50元。
案例十一:11月20日,陈某名在池店镇溪头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陈某名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款50元。
来 源:池店镇
责任编辑: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