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泉州市各企业经营者发布提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涉嫌侵权: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等。
根据规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
责任编辑: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