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或市、县、区文化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 擅自变更修缮方案的,
(二) 转包修缮工程项目的;
(三) 违反合同,擅自分包项目的;
(四) 工程实施中造成文物损毁的;
在项目的申报、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工程所在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必须全程负责,出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法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