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审批前,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省文物局委托相关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每个项目经理同期只可承担一处项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监理、建设单位。需要变更设计和工程做法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或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整理齐备工程资料并经自检合格后,应当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进行验评,提出验收评定意见,整改后按程序报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资料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不得涂改、伪造。其内容应包括全过程的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签证、记录等。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申报、审批等档案资料。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