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确保涉台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台文物是指历史上反映大陆和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以及体现两岸同胞同宗同源的亲缘关系,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和纪念性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第三条 涉台文物保护工程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国家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四条 涉台文物保护工程,主要包括编制涉台文物保护规划、对重点文物实施保护维修、保护性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以及收集整理有关涉台文物档案资料、编辑出版工程报告等。
第五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成立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工程由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化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正式成立的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并组织实施工程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决定重大经费开支,落实解决保护工程的国拨经费和地方配套经费,负责协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