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扶持政策
1.鼓励符合要求的动漫企业申报软件企业认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税收政策如有改变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执行。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等劳务,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暂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2011 年起,国家出台动漫产业新的税收政策前,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动漫企业,按软件业税收政策执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动漫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5.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含软件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号)规定,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除播映)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动漫企业向境外企业或个人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动漫企业源于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免。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