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制保障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将文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认真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积极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推动《博物馆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等专项立法建设和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推动出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古籍保护条例》、《国家图书馆条例》,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游戏游艺机市场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积极参与促进文化艺术发展、鼓励文化艺术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深入评估和及时清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文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健全执法程序,加强对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实现综合执法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行政复议,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初步建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加强文化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文化工作者用法能力,改善文化法制环境。
十二、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重大意义,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真正做到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一同部署、一同实施、一同考核。文化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划,要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的评估督察,做好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来源:文化部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