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西街人流如织,文旅产业火热。
“半城烟火半城仙”被一广告公司抢注成商标,该公司据此状告一家餐饮公司侵权,要求其赔偿,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广告公司此举为恶意违法。昨日,从事商标业务20多年的杜立宇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社会公共资源被抢注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利就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院:各个部门通力合作 从源头上规制恶意行为
涉案商标属于恶意违法抢注,今后该如何处理?案件宣判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法官表示,下一步,法院将推动或者联合文旅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一些相关配套的工作,积极推动个人或者集体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把这些恶意注册的跟泉州文旅文化资源有关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记者了解到,这几年来,一些公司或者个人出于个人私自利益,利用公共资源等,恶意抢注商标。对此,有什么办法予以规制?
法官表示,去年,泉州知识产权法庭受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委托,深入调研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恶意注册的课题,泉州法院也一直在跟相关部门深入探讨和研究怎么规制恶意诉讼、恶意注册。法院之前联系了市场监督、文旅等部门,准备向社会公众包括各个单位、协会等,推荐形成一个泉州文化资源或者泉州其他相关资源的一个名录,该名录形成之后,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在源头规制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律师:公共资源被抢注商标 任何人可申请宣告无效
杜立宇律师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涉案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商标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公共事件词汇、公共文化资源名称商标,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杜律师说,“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因此,法院是不能直接判定这个商标无效的,正常程序是依据《商标法》规定,任何人或单位可以根据“绝对理由”向商标评审部门申请该商标无效。
什么是“绝对理由”?杜律师解释,在商标领域中,“绝对理由”指的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也就是说,在注册商标已侵害到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时,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部门: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守护公共资源不被滥用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在审理这起“半城烟火半城仙”案件期间,依职权向该局调取相关证据,该局积极予以配合支持,提供了大量证据。
对泉州一些社会公共资源被恶意抢注商标一事,该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促成这些商标宣告无效。
该负责人说,今后,将立足工作职能,与其他部门协同发力,守护公共资源不被个人滥用。
责任编辑: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