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家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专家的评审费、验收费、咨询费、讲课费等。
(1)评审费,指支付给专家的项目评审费。采取集中评审的,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采取通讯评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项目实际情况,参照集中评审的标准酌情降低支付标准。
(2)验收费,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支付给所聘验收专家的费用,根据专家实际参与验收工作的时间,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
(3)咨询费,指管理中心因艺术基金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用,按照每人次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
(4)讲课费,指管理中心聘请专家讲课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半天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艺术基金项目进行中期或结项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四)委托验收费,指管理中心委托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个项目5000-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运行维护费,指艺术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信息系统开发采购所确定价格和有关运行维护协议(合同)执行。
(六)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按照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七)宣传费,指艺术基金宣传工作支出。
(八)其他与艺术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基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艺术基金支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艺术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应当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艺术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