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管理中心每年应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艺术基金预算,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由文化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艺术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九条 艺术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中央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测算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支出预算和组织管理支出预算组成,根据资助项目情况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编制。
第十条 项目资助支出预算根据本年度项目资助支出规模和下一年度项目资助支出需求情况测算确定。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支出预算,根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不超过艺术基金年度收入预算3%,具体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部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艺术基金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艺术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其他收入原则上主要用于项目资助支出,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承担机构或个人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支出,以及管理中心用于文艺作品征集收藏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为开展艺术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支出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艺术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所需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等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
1.临时聘用人员费用,指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或社会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双方单位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临时聘用在校实习生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执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