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地企业或者基地内文化企业的品牌影响力情况;
(5)基地企业或者基地内文化企业在模式创新(经营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盈利模式等)方面的情况;
(6)基地企业或者基地内文化企业参加行业组织的情况,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情况;
(7)基地企业或者基地内文化企业对少数民族文化或民族地区文化传承发展所做的贡献;
(8)2011年以来基地企业或者基地内文化企业向社会捐赠情况;
(9)2011年以来基地企业或者基地内文化企业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情况;
(10)能反映该基地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况(产值、利润、增长率、纳税等情况)。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体类基地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集聚类基地运营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基地名称发生变更的,需附证明材料);
(2)单体类基地或者集聚类基地内文化企业获得的与文化相关的知识产权情况、国家级文化奖项的统计明细表,以及相应的证明性材料复印件;
(3)单体类基地或者集聚类基地内文化企业向社会捐赠的统计明细表,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4)基地2011-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纳税统计明细表以及主营业务构成情况,集聚类基地还需提供基地内文化企业年收入、年纳税统计明细表。
3.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壹式拾份。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与推荐评价资格,并在文化部网站通报批评。
来源:中国文化产业网 责任编辑:艾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