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扶持产业发展,体现了国家优先发展文化产业的导向。另一方面,税收优惠要符合公平原则,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不能‘特殊化’。”清华大学新经济与新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提醒说,“要避免助长纳税义务人把经营的动机放在谋取税收让渡上、过于依赖政府的心理。”
“对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政策效应的评估。”刘德良还建议,通过考察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文化产业的相关经济指标的变化,评价税收优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进一步科学地完善税收优惠体系,让税收杠杆更有效地撬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报记者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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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节选)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影和电视完成片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超过两年、纸质期刊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六)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2 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还需“精细化”
声音
“正在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应该多考虑一下原创文化企业的情况。”不少文化企业大声呼吁。为解决流转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国家进行了“营改增”试点,进项税多的文化企业将获得较大的税收获益;但不少文化企业需要大量员工进行设计、制作、构思等创意性脑力工作,属于劳动密集型知识性服务行业,没有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负却不减反增。
文化产业有着自己的独特性,文化企业大多是轻资产的企业,不需要原材料的大进大出,却需要人脑的创造性思维。税收政策应该区别对待,尤其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应有更“精细化”的对策。
比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直接关系到文化市场的繁荣。本报曾对明星片酬作过系列报道,最初明星们没有纳税意识,公然逃税避税,而现在明星不敢逃税了,却把个人所得税转嫁给影视制作公司,使一些影视公司运营艰难。明星的“税后片酬”已成行业痼疾,“阴阳合同”也是明星与文化公司、演出公司间的一种普遍逃税方式,不仅损害了明星的公众形象,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
“建议将文化演艺与夜总会等娱乐行业区分,划入现代服务业,实行差额征税,以扶植演艺产业。”上海城市娱乐有限公司总裁孙明章说,从2009年起,演艺企业的演出人员费用和场租支出不能抵扣,导致演出成本增长,不利于演出市场的培育。
“税收要在文化产业关键的环节发挥作用,比如,在支持创作、创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发力。”中国人民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所长金元浦教授以电影业为例介绍说,电影业的制作、发行、放映三个环节中,制作、发行和农村电影放映的这“两个半环节”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最后的“半个环节”即城镇的电影放映,如果能免征营业税,进一步增强城镇电影院线的活力,优化电影消费“最后一公里”,这将给整个电影业新的市场空间。
3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不能“特殊化”
声音
“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给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借鉴和思路。”浙江大学影视与动漫游戏研究中心主任盘剑认为,对动漫企业的认证、税收优惠、补贴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在这些年的运行中也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以推广到文化产业的其他领域中。
不仅动漫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可以为文化产业借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比如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上规定明确:前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前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文化产业类型多,情况复杂,标准多样,需要有科学的认定,这样相应的税收政策才会更精准、合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扶持体系急需改进,目前,税收政策扶持的边界比较模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限也较短,尚不足以扶持整个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艾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