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