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包括永定客家土楼: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永康楼。南靖土楼: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土楼:大地土楼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编辑: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