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并经人社部、全国博管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站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软件资料,以及改善博士后工作条件等支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运行考核奖励制度。按照“三年一个周期”动态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处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单列博士后人员专项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3万元培养资助。资助资金用于工作站与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经费支出。对中期和期满考核合格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的科研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给予博士人才引进优待。凡我市引进的博士人才(团队),可对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泉委人才〔2018〕19号)和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申报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参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享受人才“港湾计划”规定的资金补助、子女入学等政策待遇。出站留(来)泉博士后人员视同新引进人才。(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五、支持博士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年在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选中单列20个申报指标,对博士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落实博士人才安居保障。对新引进的博士人才(含博士后人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免租入住市、县两级人才房(最长可免租36个月)。选择自行购买市场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的,可参与中心市区高层次人才刚需购房,并给予5万元安家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推行博士人才无门槛落户。对有意来我市的博士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户口可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博士人才申报确认为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均可迁入我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八、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博士人才程序。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设立引进博士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周转池”,用人单位没有编制时,可申请使用周转编制。(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九、组建博士人才联盟。联盟作为市人才发展促进会的分支架构,主要为我市博士人才提供学术交流、信息发布、企智对接、政策申报等公益性、专业化服务。分领域设立博士人才智库,推荐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专项政策审议讨论以及重大项目评审论证,发挥高端智囊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发展促进会)
十、加强博士人才服务管理。定期组织博士人才参加各级各类人才研修班,帮助全面了解国情、省情、市情,强化政治引领吸纳。依托市、县两级“人才之家”,为博士人才提供多样化个性服务,帮助扩大朋友圈。建立博士人才联系走访制度,协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
本《若干措施》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部属、省属驻泉企事业单位)及其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人才和博士后人员。申报指南登录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quanzhou.gov.cn/wsbs/xzzx/)下载。
本《若干措施》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2011年9月26日泉州市公务员局印发的《泉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人员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人综﹝2011﹞78号)同时废止。《若干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措施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叠加”原则执行。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