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17〕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泉州片区建设,提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定期组织企业申报和入库评审。对当年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列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梯队,实施“一企一策”重点帮扶,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扶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年缴纳税收增长达10%)。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增长的,给予不高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由受益的县(市、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已入库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发挥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基金的融资支持作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纳入小微企业“助保贷”支持对象,满足其信贷需求。引导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农业银行泉州分行)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对增资扩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改专项中,提高其项目评审权重,优先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
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符合《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协作开展专利技术创造与运用,对授权发明专利、开展专利技术交易与转让、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与补助。(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九、支持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申报高企培训、指导等服务,提高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对在泉州注册、经省高企认定机构资质认可、向我市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成功通过高企认定的专审机构,当年通过高企认定数量超过3家的部分给予资金补助,每增加1家补助5千元,对每家中介机构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以上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