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泉政文〔201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加快企业挂牌上市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挂牌上市的政策措施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
(一)从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实力、挂牌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二)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其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最近三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1.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
(2)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盈利5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2.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程序:企业提出申请,报企业所在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局、上市办)初审、推荐(泉州市直国有企业向泉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由泉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确认。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政府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3.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A股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4.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5.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
6.境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或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实现再融资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二)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1.挂牌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股改板挂牌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2.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股改板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按照50%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
3.“新三板”和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股改板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给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按照50%奖励给纳税人;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按照50%奖励给纳税人。
(四)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甄别认定后,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且无争议的,遵照“一企一议”原则,补交相应规费后,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优先向国家、省推荐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荣誉称号;支持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鼓励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优先投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鼓励挂牌、上市公司优先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和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企业因挂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应予以追回。
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发改、经信、商务、科技、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环保、安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消防、国税、地税、泉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行政许可手续和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申请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有关手续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各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
(三)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一企一议”原则,由市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解决。
(四)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实行“一企一策”“一站式”跟踪服务。
(五)各级政府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
(六)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我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培训工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符合省、市人才政策的条件下,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市直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职能科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跟踪落实。
(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县(市、区)要主动服务,确定专人定期了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进度,并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反馈。市金融工作局定期将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及企业挂牌上市情况反馈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络互通、协调配合和市、县之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证券公司报备制度。引导、支持证券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参与我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在我市从事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市金融工作局建立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情况并提出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需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市金融工作局要做好证券公司在我市执业情况的跟踪、记录和评价工作,对于表现突出的证券公司,优先向后备企业推荐合作。
五、营造良好氛围
(一)建立推动挂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把新增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实现挂牌上市目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本地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加强对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成效的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挂牌上市的成功经验,挂牌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挂牌上市的信心和决心。
(三)搭建企业挂牌上市沟通交流平台。市金融工作局要建立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座谈,交流经验,增强信心。
(四)发挥泉州市上市公司协会服务功能。强化对挂牌、上市公司及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与信息服务。通过协会的纽带桥梁作用,增进挂牌、上市公司及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交流,增强企业自律及维权意识,促进企业与政府、股权投资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所在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局、上市办)、财政局联合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股改板挂牌的,参照本意见挂牌后备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执行。
(三)挂牌企业转板到境内外上市或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股改板挂牌企业转板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参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但应扣除其之前享受的政策奖励重叠部分。
(四)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则执行新出台政策。
(五)本意见由泉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