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2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数字泉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为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指定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五)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依托泉州市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简称市汇聚共享平台)构建县级或行业数据资源分中心(或子平台),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不得绕过市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共享政务数据。原有的具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功能的信息系统应当将汇聚的数据统一迁移整合到市汇聚共享平台,共享交换功能统一由市汇聚共享平台提供。

(六)市、县两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的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七)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务数据价值,拓展政务数据来源,发挥政务数据效益,深化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应用。对在政务数据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二、职责分工

(一)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工作由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单位、数据应用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二)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数据生产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向市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负责审查数据应用单位提交的数据共享应用需求申请,作出是否共享的决定,以及明确共享的方式。各级数据管理机构应会同数据应用单位,依法依规推动政务数据的场景式共享应用,按照最少够用原则,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授权机制。

(三)数据生产单位应向市汇聚共享平台实时、全量汇聚本单位业务数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汇聚数据的,数据生产单位需向数据管理机构提供证据材料。未汇聚的数据应当由数据生产单位按数据管理机构或者数据应用单位要求,结合应用场景以服务接口的方式向市汇聚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接口。数据生产单位向市汇聚共享平台提供服务接口,需同时提供相应的接口规范及调用说明,并由技术服务单位对接口再封装后在市汇聚共享平台进行统一发布。数据管理机构要求数据生产单位提供更多服务接口的,数据生产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的,应向数据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数据应用单位根据履职需要,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申请数据服务接口、数据交叉核验或批量数据交换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共享数据。

(五)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在数据管理机构指导下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数据治理、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采集处理

(一)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数据生产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能或者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各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市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二)数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数据生产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

(四)数据生产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窗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

(五)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

(六)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登记汇聚

(一)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

(二)数据生产单位应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梳理、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市汇聚共享平台登记数据。在政务数据资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三)数据生产单位自建政务信息系统应接入市汇聚共享平台,并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业务数据生产的同时实时向市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使用上级系统生成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单位会同数据管理机构向上级申请回流汇聚;未使用系统处理的政务数据应通过人工网络上传等方式汇聚。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应确保汇聚期限满足数据共享应用的需要,并报数据管理机构备案。

(四)新建信息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阶段需明确本项目相关数据资产;在项目最终验收前需完成相关数据资产的登记汇聚工作,未完成的不予通过验收。

五、共享服务

(一)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分级分类、依职共享、创新应用、精细服务的原则。

(二)政务数据在政务部门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3种类型。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数据共享目录中登记共享类型。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数据应用单位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三)数据应用单位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通过数据服务接口和数据交叉核验服务可以满足共享需求的,原则上不采用数据批量交换服务。不得使用类似“网络爬虫”“自助查询助手”等自动查询工具或程序。

(四)对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数据应用单位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数据应用单位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共享申请,经数据管理机构会同数据生产单位会商同意后进行共享。对于暂不共享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单位应当依照“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向市汇聚共享平台挂接比对、核查、统计等接口,数据应用单位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接口应用申请,经数据管理机构会同数据生产单位会商同意后进行共享。

(五)数据应用单位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应当优先使用,一般不得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纸质版本及相关辅证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鼓励数据生产单位根据各自业务职能,依托市汇聚共享平台研究建设各领域主题数据库,用于数据生产单位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并为数据应用单位提供共享服务。

(七)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八)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标准,实行主动推送,推广精细服务,并开展评价。

(九)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纪委监委等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特定特殊活动,经规定程序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数据需求,由数据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十)如发现数据应用单位违法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数据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六、开放开发

(一)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二)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逐步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三)条件成熟时,市数据管理机构可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政务数据,并与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步开放。各县(市、区)、数据生产单位、数据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四)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数据管理机构申请。申请单位所获得的数据仅限于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数据倒卖或其他非法用途。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业用途。

(五)申请数据开放服务的,数据管理机构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需求合理性评估及接口授权工作。技术服务单位完成开放需求评估后,应及时向数据管理机构报告。开放需求评估合理的,经数据管理机构确认后,由技术服务单位开放相应的接口,向申请单位授权;数据管理机构认为不妥当的,应停止授权或作相应调整。开放需求评估不合理的,由数据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调整后重新申请。

(六)数据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七)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授权数据管理机构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八)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七、数据纠错

(一)数据应用单位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问题数据的,应当及时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反馈,问题描述应简洁、准确。

(二)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问题数据进行分析并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将问题数据分发至相应的数据生产单位。数据生产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并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告知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单位作出更正决定的,应于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从数据源头更正数据后重新向市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更新数据。

八、安全保障

(一)市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市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数据管理机构定期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开展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并组织应急演练,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二)数据管理机构应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建立政务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市汇聚共享平台发布和交换。政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及数据安全。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清洗、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九、监督管理

(一)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考核方案,对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相关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管规定,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确定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数据管理员以及联系方式,并在市汇聚共享平台上实名登记。数据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目录编制、数据汇聚、数据共享申请、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送数据管理机构。

(三)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政务数据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加强政务数据和相关技术平台的安全管理,主动接受数据管理机构监督。政务数据治理等工作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检测等手段,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四)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程度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十、责任追究

(一)数据生产应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及绩效扣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的;②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③重复采集数据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汇聚数据的;⑤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⑥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⑦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⑧违法违规对政务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⑨未按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或管理措施导致政务数据失泄密的;⑩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数据管理机构、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在推动政务数据应用创新项目工作中因先行先试、试验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县(市、区)有关政务数据管理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名词解释

2.数据共享流程

附件1

名词解释

1.政务数据:是指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2.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根据实施数据登记汇聚和申请数据共享应用服务的即时身份,分为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应用单位。

3.泉州市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是指泉州市政务数据汇聚管理和共享应用的统一技术平台,按省统一标准建设部署,并与省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4.政务数据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3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数据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数据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5.数据共享服务方式:分为数据服务接口、数据交叉核验、批量数据交换等3种数据共享服务方式。

数据服务接口包括市汇聚共享平台提供统一定制的数据接口、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提供的数据接口、数据生产单位提供的数据接口,以及根据数据应用单位需求定制的接口。

数据交叉核验服务是根据数据应用单位需求,制定多部门数据交叉核验规则,对多项数据进行综合计算后向数据应用单位提供计算结果的服务。

批量数据交换服务是通过数据推送任务的方式,定期将更新的共享数据推送至数据应用单位指定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服务。相关政务信息系统应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附件2

数据共享流程

1.数据应用单位申请数据共享服务,应按照最少够用原则明确填写共享数据使用的业务事项、业务应用场景和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共享服务的方式和具体范围。申请数据交叉核验服务的,另需上传相关需求和技术方案。数据应用单位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在线申请数据共享服务,视同纸质盖章申请。

2.申请数据服务接口和数据交叉核验服务的,数据管理机构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需求合理性评估及接口授权工作。技术服务单位完成共享需求评估后,应及时向数据管理机构报告。共享需求评估合理的,经数据管理机构确认后,由技术服务单位开放相应的接口,向数据应用单位授权;数据管理机构认为不妥当的,应停止授权或作相应调整。共享需求评估不合理的,由数据管理机构与数据应用单位协商调整后重新申请。申请提供数据交叉核验服务的,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制作数据交叉核验模型,并实施定制开发。

3.申请数据批量交换服务的,对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由技术服务单位直接配置推送任务,并向数据管理机构报备。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应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数据管理机构会同数据生产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数据应用单位并配置相应的数据推送任务;同时,各方通过签署协议和技术手段等方式监督管理数据的使用情况。对审核不通过的申请,数据管理机构应通过市汇聚共享平台填写相关政策依据和原因。

4.各县(市、区)数据应用单位申请县级分中心或本区域自建信息系统政务数据共享服务的,由本区域数据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市级数据管理机构备案;申请省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回流政务数据或市级统建信息系统的本区域政务数据共享服务的,由本区域数据管理机构统一向市级数据管理机构申请后办理。

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台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自今年起至2023年,启动实施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以下简称“五十百千”行动),即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商物流平台、文创文旅平台、新兴细分互联网平台、基础资源平台等5个重点领域,聚焦纺织服装、鞋业、建材家居、机械装备、食品饮料、工艺制品、纸业印刷、商贸、物流、文旅等10个主要行业,筛选培育扶持100个具有行业性、区域性影响力的平台,每年推广应用100条(个)以上数字化、智能化生产线或应用场景,每年新增1000家以上企业“上云上平台”。力争到2023年,平台交易额达百亿以上平台10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

1.围绕打造全国知名传统产业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城市,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创建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重点培育我市SAP、华为、万物智联等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本地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大力开展企业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智能化改造向各产业链浸透,力争每年推广应用100条(个)以上数字化、智能化生产线或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3.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租用系统,应用成熟的设计、管理、仓储、供销等云服务,力争每年新增1000家企业“上云上平台”。(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做大做强电商物流平台

1.持续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扶持海峡石化交易中心、青创网等一批区域性垂直电商平台发展,培育本地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用好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政策,加大综合性电商平台的引进力度,重点吸引国际100强或国内50强电商企业到泉州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总部。力争到2023年,引进3家以上电商平台到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围绕提升泉州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物流服务功能,扶持天地汇、龙易配等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引导网络货运企业参与多式联运,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推广试点工作。利用网络货运资源整合优势,转型升级为具备多种运输方式整合能力的“平台型”多式联运运营人。重点培育晋江陆地港等物流专业服务平台,打造具备保税物流、国际快件、跨境电商、冷链物流等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力争到2023年,培育网络货运行业营业额超百亿平台3个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创新打造文创文旅平台

围绕建设海丝文化休闲旅游目的地,立足“后申遗”时代,推动泉州深厚历史文化积淀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好用好神旅APP、泉州智慧旅游云、泉州文化云等文化旅游平台。力争到2023年,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文旅服务平台3个以上。(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四)积极培育新兴细分互联网平台

1.全面推进信用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推广银行业机构线上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泉州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做大做强。力争到2023年,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服务平台2个以上。(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2.积极培育面向生活需求的细分服务平台,支持师傅邦等生活服务类平台企业进一步做强做优,打造多样化、本地化新兴消费业态,力争到2023年,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生活服务类平台3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平台18个、众创空间70家、孵化器35个,通过“互联网+”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模式,力争到2023年,培育具有网络辐射能力的科研平台5个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五)夯实做强基础资源平台

1.围绕打造“双千兆城市”,高标准推进5G网络建设,力争到2023年累计建设5G基站超2万个,实现5G网络覆盖全市重点区域。(牵头单位:市数字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

2.支持数字福建(安溪)产业园数据中心二期建设,推动数据服务能级提升,为平台经济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牵头单位:市数字办)

3.统筹推进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边缘计算资源池节点规划布局,加快泉州本地先进计算中心和公用密码池等具备共享服务功能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平台经济发展共性能力平台。(牵头单位:市数字办、工信局)

三、政策保障

(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

1.鼓励企业总部通过大区公司开展集团业务和结算,对大区公司缴纳的内部购销印花税我市地方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10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鼓励工业企业在泉州新注册成立电子商务总部或法人企业(独立核算),对年度网上零售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

1.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率先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支持我市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与纺织鞋服、建材、机械装备等传统产业合作,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或服务产品的本地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对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对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平台当年度新增建设投资的30%,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

1.对于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5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给予平台运营主体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强要素保障

1.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补及融资、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推进“泉企上云”数字化工程。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服务费的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支持面向多个行业服务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综合型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不超过信息化软硬件投资额的40%给予建设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对年度新增接入3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综合型二级节点,按每接入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二级节点平台建设单位4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生态营造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加快平台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市领导+部门+属地政府联系重点平台的工作机制,强化分级协调、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平台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原则,明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挂钩重点扶持平台的分管领导、责任人,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挂钩重点扶持,各属地政府重点跟进,共同推动平台经济做大做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平台一方案”,针对每个挂钩平台提出1个配套扶持方案,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并用好省上各项扶持政策,同时设立服务小分队,加强政策统筹、资源调度、帮扶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立“一平台一专班”,帮助推动列入清单平台挖掘潜能、降本增效,对企业在加快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强化重点培育。围绕“五十百千”行动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分行业领域优选出一批平台特征明显、商业模式创新、行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较好的平台企业,动态建立“五十百千”行动重点平台培育库。实施滚动管理,紧扣相关建设任务,加大创新投入,提升平台聚合力。

(三)强化监管服务。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动态监测机制。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开展“互联网+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探索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大数据执法,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规范平台型企业数据收集、使用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平台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经验推广。发挥平台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平台上下游企业协同合作。鼓励国内外平台龙头企业在我市举办全国性的行业峰会、发展论坛等活动,营造有利于平台经济良性发展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