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近日,文化和旅游部举办新闻发布会,对《试行办法》予以解读。
《试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试行办法》共5章28条,并附有《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明确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是综合性考核的一部分,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所有环节。
艺术创作、演出、普及应注重社会效益,这是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必然逻辑,是人民群众对文艺的切实期待,因此也始终是党和国家对艺术团体、艺术工作者的要求,国有文艺院团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国有文艺院团尤其要注重文艺事业的价值引领,明确方向、全力进发。
然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以往,注重社会效益更多是作为一种方针与精神而存在,并非所有文艺院团都能找到将其有效落地的抓手,某些情况下,想努力践行,却找不到方式方法。《试行办法》给予国有文艺院团以标准化的、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指导,有的放矢,从制度层面解决了长期困扰广大国有文艺院团问题。
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国有文艺院团,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不同艺术门类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基于上述事实,《试行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在《试行办法》的原则、精神、基本要求框架下,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细则。这体现了《试行办法》既来自高瞻远瞩的上层设计,也来自真实多样的基层实际,不搞“一刀切”,把工作做到了实处。
一个好政策,需要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其价值。下一步,期待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责任监管部门,建立效果反馈机制。国有文艺院团进一步发挥社会效益,受惠的是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和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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