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泉州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
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集聚资源、项目孵化和示范引领的作用,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泉州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认定管理暂行规定》(泉文改办〔2018〕3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泉州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先进文化导向,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
2.符合国家、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节能、环保、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3.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规范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主业突出、集聚度较高,文化内涵丰富,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属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工艺美术 、动漫游戏 、文化旅游与演艺娱乐、创意设计与会展业,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入驻文化企业法人数量达20家以上,且占园区企业法人总数60%以上;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预期成长性良好,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营业收入60%以上;
5.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文化产业用途建筑面积超过60%,主要投资控制性指标符合要求(详见泉文改办〔2018〕3号);能够为进驻文化企业提供良好的孵化、展示、交易、融资等服务;以文化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娱乐主题公园为载体的园区,需有3A级以上景区及相应配套观光休闲娱乐服务设施,年接待游客超过30万人次;
6.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旧城镇、旧村庄的存量土地和房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量化认定指标可降低15%执行;获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园区文化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或园区运营单位及园区企业在商业模式上有重大创新的,认定时予以倾斜;
7.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申报,经初步审核并征求当地文广新等部门意见,报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统一出具推荐函向市文改办推荐。
三、材料要求
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刻盘一份)。
1.泉州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申报总表(见附件1);
2.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申报书(见附件2);
3.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资质材料。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两年(2016年、2017年)经审财务报表;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批复设立文件复印件;
4.园区文化企业名录(分别标注法人和个人);
5.园区与文化企业法人签订正式入驻(招商引资)合同复印件;
6.园区文化企业或文化产品近两年(证书落款时间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荣誉、专利等情况;
7.园区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核准文件,特别是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园区用地规范的证明材料;
8.园区实地10分钟动态影像资料(评审使用);
9.其他“申报条件”中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要求
对于各地申报园区,市里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认定符合条件的市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并按照《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建设补助。每个设县(市、区)申报市级重点园区不超过2个(已被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的园区不再申报)。
五、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组织推荐工作,2018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到市文改办,市文改办将根据申报情况牵头组织评审工作。
联系人:蔡文吉、刘 攀,电话:28387732;传真:28387730
电子邮箱:wgb22160930@163.com
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来源:泉州文化产业网 责任编辑:傅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