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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7-07-28

 闽文改办〔2012〕1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信息化局
2012年7月30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1〕7号),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集聚、项目孵化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本省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内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已经或将起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均可申报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区”)。

第三条 重点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统计局、信息化局等单位组成的省重点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重点园区的申报、审核、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重点园区的建设,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四条 重点园区的认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和择优扶重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已建园区申报重点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文化内容丰富,产业特色鲜明。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园区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在全省同类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主业突出、集聚效应好。园区由一个或若干个主导文化产业企业和相配套关联企业组成,按文化产业链延伸布局企业,主导企业或产业链属于我省重点推动的十大文化产业领域。园区的占地面积、规划控制指标、投资强度、经济效益等指标居于省内先进地位。(具体指标详见《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四)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并发挥园区的项目及企业孵化功能。

(五)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且实际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具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建园区申报重点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充分体现区域资源优势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预期成长性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已立项并属于本省或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规划和明确的招商计划。

(四)园区的占地面积、规划控制指标、投资强度、经济效益等指标居于省内先进地位。(具体指标见《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申报的文化产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遴选,经当地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已建园区申报重点园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的基本情况;

(二)园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园区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园区的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园区的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县政府签署的意见资料;

(五)园区近年来的产业成果、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

第九条 在建园区申报重点园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关联材料;

(二)园区发展规划或发展战略;

(三)园区的土地审批、城市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材料。

(四)已与园区签订入园意愿或协议的文化企业情况资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重点园区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认定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地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根据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重点园区候选名单,并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重点园区候选名单在省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认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重点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宣传推广等。对经认定的重点园区,根据有关政策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对重点园区建立跟踪推进机制,及时了解情况。认定管理工作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园区的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改的撤销称号并摘牌。

第十七条 重点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称号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奖金和扶持资金按照《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2〕22号)有关规定处理: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重点园区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形成一定危害的;

(四)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上报园区发展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八条 重点园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的发展情况。涉及重点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责任编辑:林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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