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1〕7号),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省文化产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园区建设目标
加强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到2016年,建成一批布局合理、文化特色鲜明、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的文化产业园区,不断提高集聚水平、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促进园区持续健康发展。其中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力争每个园区实现投入50亿元以上,收入100亿元以上。有1~2家园区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1~2家园区入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1~2家园区新入选国家影视动漫实验园;1~2家园区入选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省以下文化产业园区力争每个园区实现投入30亿元以上,收入50亿元以上。努力将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成为集聚文化产业投资和人才的重要平台,成为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带动和引进文化企业的重要载体,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强化园区建设的功能定位
推进园区建设要突出特色,明确功能定位,做大做强主导产业,积极引导文化企业有序聚集,每个文化产业园区都要明确一个主导产业、主体功能,不断延伸产业链。围绕新闻出版、复制印刷、影视传媒、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工艺美术、文化旅游等重点文化产业,建设一批规模实力突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文化产业园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名不符实、功能定位不明确、缺乏文化内涵的或地产化问题严重的园区要予以调整退。
三、突出重点分级推进园区建设推动形成省、设区市、县(市、区)共同推进、科学管理园区的工作格局。省里集中建设、加快发展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进一步强化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在我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中的先导、龙头作用,形成特色和品牌,提高集约发展程度。各地要立足自身比较优势,实施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战略,推动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推动中小文化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集中建设一个文化产业园区,不要多处开花,圈而不用。对现有基础差、投资强度低的县级或县级以下文化产业园区,要逐步整合到县级文化产业园区,作为配套区予以规范发展。
四、加强园区规划指导
各文化产业园区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订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系统,并做好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没有编制规划的园区要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已有规划的园区要根据园区运行情况完善规划编制,园区规划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编制,申报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规划须由甲级资质机构进行编制。园区规划要明确园区发展定位、目标体系、功能分区、项目布局以及管理运行机制和政策保障,通过科学论证,准确定位园区的发展战略,合理进行主导产业规划布局,积极引导相关产业向园区聚集。
五、规范园区设立条件
成为文化产业园区要具备相应条件,要有具备相应资质专门机构编制的规划,规划要符合当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在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体现丰富的文化内容,鲜明的产业特色,良好的集聚效应;要有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具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每个园区要入驻一批内涵丰富、主营业务突出的文化企业,实际(拟)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50%以上,且年文化产业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明确园区认定程序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按《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闽文改办〔2012〕13 号)规定组织实施。市 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按照上述文化产业园区的设立条件,园区规划经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各设区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设区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咨询评估,通过后报各设区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认定为市级文化
产业园区。县(市、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按照上述文化产业园区的设立条件,园区规划须由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咨询评估,通过后报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批准认定为县级文化产业园区,同时报各设区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自行命名的各类园区,在未获批准认定前不得加挂文化产业园区牌子、不得以文化产业园区的名义对外开展招商活动。
七、提高园区集约集聚水平
各文化产业园区要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推进建设,有序开发,不断提高园区集约集聚水平和投入产出效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没有具体项目的用地,要加快推进招商引资。为切实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和集聚水平,各文化产业园区要严格执行《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闽文改办〔2012〕13号)规定的各项指标。其中省级重点园区的平均投资强度总体不低于每亩70万元(其中一类区不低于每亩100万元;二类区不低于每亩70万元);市级及以下园区的平均投资强度总体不低于每亩60万元(其中一类区不低于每亩80万元;二类区不低于每亩60万元)。对园区圈而不建构成闲置的用地要依法予以收回重新招商。
八、创新园区建设运行体制机制
要建立政府指导,以企业为业主单位经营园区的运营模式。已经建立园区管委会运作体制的,管委会要明确职责,按照综合协调、建设环保、招商引资、土地征迁、安全维稳等主要工作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积极鼓励成立以企业为主的园区建设管理经营主体,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招商引资等工作,引导园区经营发展走市场化道路。
九、加强园区跟踪服务
各级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会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动指导园区的产业政策落实、空间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发展等工作。要把文化产业园区特别是建设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立足园区功能定位,重点梳理文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文化产业开发项目。围绕优化产业结构、做大重点产业、培育骨干企业、延伸产业链等,策划一批对社会资金吸引力强、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要强化跟踪服务,实行动态式、台账式管理,每季度汇总园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研究项目引进、土地审批、贷款授信、政策扶持等问题,提高企业入驻率,推进项目落地。省文改办继续推进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评选认定,将省级重点园区纳入省“三维”项目管理,实现直通、直报、直显。
十、加大园区政策扶持
加大财政投入。对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重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文化企业“30强”及其研发基地、生产基地、销售中心入驻省级重点园区。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入驻省级重点园区开业后3年内,可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给予奖励;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的,可按租赁价格前3年50%、后2年20%的比例标准给予补贴。各设区市、县(市、区)可从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引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鼓励各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激励、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和文化产业项目落地。完善用地政策。经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视同省重点项目,在建设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新出让用于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用地,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列入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规划的存量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的,经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兴办创意文化产业的,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十 一、大力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园区建设。推动建设一批数字出版基地、动漫和数字影视产业基地、文化旅游等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福州、厦门等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创新基地,整合一区多园,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示范园区,争取入选国家级示范基地名单。加大对厦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福州国家影视动漫实验园、闽台文化产业园等国家级园区的扶持力度,推动福州、厦门、莆田、平潭等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广泛集聚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文化科技企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备的文化科技融合发展产业园区。深入挖掘开发我省文化资源,提高旅游景区文化内涵。省直
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引导,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影视动漫、工艺美术、文化创意等园区、企业和文艺创作基地的功能定位,培育一批高品位、有特色的文化创意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策划一批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项目和演艺节目。加大对具备丰富旅游资源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扶持力度,支持其加强与国内外知名旅游集团的合作,打造文化旅游品牌,不断扩大我省文化产业园区影响力。
十二、建设完善园区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将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运营情况纳入省和各地文化产业分析报告,强化文化产业园区运行情况监测,适时分析园区运行情况。省文改办会同省统计局开展文化产业园区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园区统计指标体系,以省级重点园区和部分市级园区为重点,对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以及园区内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省级重点园区和部分列入统计范围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要建立统计台账,派专人负责做好园区各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时逐级上报至省统计局汇总、发布。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二零一月二十日
来源: 责任编辑: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