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厦门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扩大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精神,提高文化产业的外向度,增强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省外经贸厅和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委宣传部
2013年1月31日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我省文化产业利用外资水平,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国家有关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选择一批发展潜力大、行业吸引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文化出口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对列入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我省文化企业和项目,可在外经贸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每两年开展一次“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认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对于获评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条 做大做强对外文化贸易品牌。我省文化出口经营主体(含个人,下同)在境外进行版权登记、维护和升级,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开展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认证支出的50%进行资助。
第三条 充分发挥境内外文化经贸平台作用。按照“注重实效”原则,整合现有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展会,进一步加强市场化运作,降低投入和成本,不断提升办展水平。对文化出口经营主体参加省政府、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和省文改办重点推荐的境内外文化贸易展会,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出版物营销机构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类境外投资企业,按照《福建省对外投资合作促进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以境外并购、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境外投资贷款贴息、境外投资保险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积极通过华侨华人和社团组织及其他方式推介福建文化产业发展态势、资源优势、扶持政策、投资环境等,鼓励吸引外商投资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及工艺美术(不含国家限制、禁止品种)等我省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和音像制品分销业务。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在审批和备案等方面给予提供“一站式”服务,用地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 加强闽台文化贸易合作。支持办好已有的闽台文化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对参加各类对台文化贸易洽谈会、展览会、对接会等文化贸易促进活动的文化出口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开展福建省文化产业赴台招商推介活动;在台举办福建省艺术品精品展,邀请台湾著名画家来福建举办个人作品展。推进与台湾文化产业技术对接,支持引导台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吸引台湾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在闽落地,支持台湾重要文化行业协会来闽设立办事机构,争取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列入两岸文化ECFA 的试点区域。
第七条 深化闽港澳文化产业交流合作。重点打造福建省(香港)文化精品展览交易会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展会平台,开展两岸四地文化艺术名家大师交流评奖活动。组织推动福建文化企业赴港澳参加相关文化贸易促进活动。在CEPA 框架下,鼓励香港、澳门投资者在我省设立企业从事图书校对、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从事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分销和出版物分销,经营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电影院和合资演出团体,经营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八条提高文化产品出口通关效率。建立与文化产品和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为我省文化经营主体出境演出、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对从事文化出口的销售人员、演出人员,简化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支持海峡文化艺术经纪公司等机构拓展对外业务,促进文化产品“走出去”。
第九条 落实文化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文化产品,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商务部门推荐、符合信贷政策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通过开发信贷产品、开拓中间业务、创新担保方式、完善配套服务等业务手段给予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出口经营主体给予利率优惠。
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银行积极探索股权、债权、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担保方式,增强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
第十一条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我省文化出口经营主体,根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管理办法》的文规定,给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文化产品出口采取优惠、灵活的承保政策,优化投保手续,不断扩大支持规模,为文化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风险保障、融资便利、资信评估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文化进出口统计工作。文化进出口经营主体应按季度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及商务部报送“文化贸易统计报表”,为文化贸易的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来源: 责任编辑: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