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福建对外文化贸易通关便利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委宣联 〔2013〕58号
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经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辖区内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海关支持、促进文化发展作用,提高我省文化产业外向度,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 “走出去”,省委宣传部、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商务厅联合制定 《关于推动福建对外文化贸易通关便利化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宣 传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福 州 海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厦 门 海 关
福 建 省 商 务 厅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关于推动福建对外文化贸易通关便利化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实施文化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海关支持和促进文化发展的作用,进而扩 大 我 省 文 化 外 向 发 展,推 动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走 出去”,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加强会展经济通关服务
(一)支持举办重点展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大力支持各类在闽举办的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商品展示会和文化节。根据展会的性质、规模进行分级管理,量身定制监管通关工作方案,提供 “一站式”通关服务。
(二)支持出境举办文化展。为国际展会经营者、展览场所经营者、物流企业等提供海关政策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对于参展商品和会展用品等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在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后,可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通关手续。
(三)为重点展会提供海关靠前服务。发挥展品监管仓库作用,对省级以上的大型国际性展会实行驻会监管,在展会现场开展驻场服务,进行展览品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等海关政策宣讲,减少参展企业运作成本。
(四)给予重点展会通关便利。加强对进出境展览、展示文物的海关监管工作,有效使用担保方式,以暂时进出境方式为上述物品办理通关手续,对相关文化企业的展品进出境由展会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通关手续。
二、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出口
(一)支持优势文化产品出口。对我省重点文化企业生产的特色视觉艺术品、工艺品的出口以及原材料的进口,海关提供一站式通关服务,对进出口批量大、不适合在口岸验放的货物、物品,采取上门验放。
(二)简化出版音像等产品的通关手续。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影视产品等合法合规出版物和印刷品出口时,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办理通关手续。对时限要求高的相关出版产品经企业申请,海关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申报、预约通关、应急验放、担保验放等措施。
(三)支持影视传媒产业 “走出去”。鼓励福建省相关企业从事影视作品的外包加工、承接境外广告制作、开展与境外传媒机构的合作,海关将在通关政策、通关程序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对我省落地境外电视频道与省台的节目流通,在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实行担保验放。
(四)支持无物质介质类文化创意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落实国家对软件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积极扶持相关软件出口企业发展。鼓励动漫、网络游戏、软件等文化贸易的发展,积极给予企业通关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五)支持旅游和文化演出产业的发展。积极做好福州长乐机场、厦门高崎机场、泉州晋江机场等旅检现场的通关服务工作,为进出境旅客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通关服务;支持在闽举办的大型旅游活动、文化节和实景演出,对文化节、演出等涉及物资的进出境开设通关 “绿色通道”。
三、支持文化企业 “走出去”(一)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福建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海峡文化艺术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采取联合培训、讲座和送政策上门等形式,定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企业集团的进出口事宜。
(二)对获得 “省文化企业十强”和 “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的文化企业实行有针对性帮扶服务。为省重点扶持文化企业指定海关联络员,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涉及海关事宜。
(三)对于从事省内文化跨关区外发加工的适用 AA 类、A 类管理的文化企业,符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再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和经纪公司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
(四)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和12360服务热线,指导企业开展海关申报,积极推行文化企业分类管理,对诚信守法的文化企业实行快速通关,为重点进出口企业提供海关政策法规咨询的 “一站式”服务。
四、创新通关模式和办法
(一)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 “绿色通道”。创新通关管理模式,科学规划海关通关流程、资源配置,加强与文化企业、机构的事先沟通。支持海峡论坛、妈祖文化节、厦门文博会、金门书展等大型闽台文化交流活动,优先办理文化产业进出口货物的接单、征税、验放和出口收汇核销证明联签发手续,并按照 “首问负责制”的要求提供 “一站式”优质服务,及时协调处理进出口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简化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通关手续。对满足条件的文化产业进出口货物实施通关作业无纸化和分类通关等便捷通关模式,对企业联网申报的报关单证电子数据由系统自动验核,使企业 “足不出户”便可完成海关通关手续。
(三)提供出口限时服务。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报关后,对于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且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申报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放行;对急需办理出口手续的货物,海关提供预约加班服务。
(四)创新海关对文化企业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文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完善风险分析、企业稽查、企业核查和企业巡查相结合的海关企业管理新模式,实施 “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对入选 “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的企业、低风险高诚信的企业以及省重点文化企业,探索创新查验模式,提高通关速度。
五、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合作先行区和保税区建设
(一)发挥厦门、平潭、福州等地对台优势,支持建设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合作先行区。支持两岸产业园区对接。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自由贸易港区对接,开展营运管理、电子口岸、业务交流等方面合作。试点开展 “监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信 息 互 换” 的 海 关 合 作, 推 动 “经 认 证 的 经 营 者”(AEO)互认,积极推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货物往来畅通化等方面的先行先试。
(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化保税区建设,统筹平潭与周边地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布局,合理规划功能和产业分工合作,开设展示、加工、贸易、物流中心。
(三)实施优惠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文化产品销往平潭保税区内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实施优惠的旅游购物政策,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和台湾文化创意产品交易市场。
(四)推动厦门自贸区建设,充分发挥厦门自贸区因台而设、处于对台交流最前沿的优势,支持厦门相关区域开展对台文化交流。
(五)支持在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文化艺术品展览和拍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网络优势,构建国际艺术品交易平
台,推动国内外文化艺术品进入区域开展保税拍卖及交易活动。
六、落实文化产业税收扶持政策
(一)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科技开发、科技重大专项、动漫开发等产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二)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动漫产品等项目所需进口的关键设备等,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大力促进科技文化创新进步。对全省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教学和重大战略产品研究开发所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时提供税收政策支持,指导适用便捷通关模式,促进科技创新进步。
七、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深入落实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宣传,派专人指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工作,引导企业树立品牌保护意识。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帮助本土文化品牌在 “走出去”的道路上扫除障碍。提高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二)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工作,使海关在进出口通关环节能够有依据、有针对性地打击侵权行为和侵权产品,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进一步加大货运、行邮渠道侵权行为的查缉力度,在通关环节切实起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八、建立制度化工作机制
(一)建立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商务厅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举办一次协调会,由省文改办具体负责召
集,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文化集团和重点文化企业参与,协调解决福建文化企业进出口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开展对文化产品进出口情况的监控和数据统计工作,为福建省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第一手数据支持和进出口政策分析参考。福州海关等部门参加省文化产业形势季度分析会,提出文化产业进出口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报告。
(三)加快预警制度建设,完善重点文化企业进出口的跟踪制度。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服务作用,定期开展文化产业进出口贸易数据统计、情况分析等,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海关统计服务,以促进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文化产品出口持续增长。
来源: 责任编辑: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