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信科〔2013〕56号
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园区: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决定,推动我省动漫游戏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大对动漫游戏产业的扶持力度,规范动漫游戏产业的奖励办法,现制定《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信息化局
2013年4月15日
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闽政文〔2012〕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号)以及《福建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闽政办〔2010〕2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动漫游戏企业是指在闽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从事动漫游戏产品开发销售(运营)及相关服务,可享受本细则各项奖励政策;按国统字〔2012〕113号文化企业分类,企业行业代码为6510(软件开发)、6591(数字内容服务)和7491(专业化设计服务)的动漫游戏企业可优先享受。
第三条 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对连续两年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前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动画类企业和超过亿元的游戏类企业,且上年收入和纳税总额(个税除外)分别增长100%和50%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实施精品工程。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大赛和评奖,对下列大赛获奖的作品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获得美国纽约国际动漫展览会(洛杉矶国际游戏展览会)、日本东京国际动漫展览会、德国国际游戏展览会、法国戛纳动漫展览会等国际知名动漫游戏大赛奖励的作品;
(二)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的作品;
(三)获得中国(杭州)国际动漫节“金猴奖”、中国(上海)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金翎奖”、厦门国际动漫节“金海豚奖”和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动漫英雄”大赛奖励的作品;
(四)获得厦门国际动漫节“金海豚奖”入围奖本省企业综合排名前6名的作品择优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发展手机动漫游戏等新媒体业务。对中国移动、电信、联通手机动漫平台、海峡文化版权交易平台等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的动漫游戏产品,实际收入金额全省综合排名前10名的的作品,按实际收入金额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以中国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平台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收费票据为准)。
第六条 推进动漫游戏衍生产业发展。对原创动漫游戏形象品牌授权年纯收入500万元以上、开发销售本省动漫游戏品牌衍生产品年纯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培育优质动漫游戏品牌。重点扶持厦门国际动漫节、全国动漫春节晚会、手机动漫英雄大赛、福州动漫体验馆等福建动漫游戏品牌,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鼓励动漫游戏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和其它宣传推介活动,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给予展位费补贴。
第八条 扶持动漫产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动漫游戏研发创作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动漫游戏企业、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动漫游戏研发创作中心和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有关人才、产业化项目、投融资等扶持奖励按闽政文〔2009〕374号、闽政文〔2012〕59号文件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责任编辑: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