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健全完善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评选认定工作机制,根据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部署,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 《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评选认定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评选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着力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打造文化品牌,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提升我省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2年至2016年,每年评选认定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创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
第三条 在福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制度、纳入福建省文化产业单位名录的文化企业可申报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有关文化产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推荐项目申报。
第四条 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的评选认定工作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厅、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评选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十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初审、专家评选、实地考察、项目公示和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十大重点项目的申报、评选、认定等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支持做大龙头企业,打造文化品牌,发挥重点项目带动作用的原则。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及相关政策导向,具有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七条 项目内容原创性显著,文化内容充实,创意新颖,知识产权明晰。
第八条 项目投资总量大,带动性强,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拉动就业,较大幅度提升区域文化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第九条 项目应是年度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新建项目要求项目主体、资金落实,可行性报告科学完整,投资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 (或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基本完成,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续建项目要求前期实施 (开工)已经取得较好进展,项目续建理由充分,手续齐全,资金到位。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项目申报
申报认定时间:上年度末申报次年重点项目,当年度第一季度完成评选认定。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与提交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文化集团,各地 (市)文改办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推荐申报。
(一)申报企业可登陆福建文化产业网下载项目申报通知、《重点项目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二)推荐单位可登陆福建文化产业项目跟踪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 《重点项目申报表》连同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省文改办。包括:规划许可、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立项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环境评价等材料。
(三)推荐单位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完整有效。重点对项目申报企业的资信资质、项目建设可行性、行政许可手续合规性等方面进行预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评选
(一)建立专家库 (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高校、科研单位等推荐),适时动态更新,随机抽取5—9名专家开展项目评选工作,由专家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 对申报单位文化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
2. 对申报单位近2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3. 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福建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4. 对申报项目在同行业内竞争力、创新性、带动力、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二)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初选列入的项目单位,核实项目单位的经营状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三)专家对申报项目提出本人评选论证推荐意见,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列入重点项目:
1. 违反有关政策法规,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 在项目建设中存在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毁坏古迹和历史记忆现象,对当地文化资源、自然生态和乡村原始风貌造成破坏或潜在危害的;
3. 滥用、歪曲文化遗产,造成文化遗产庸俗化、功利化,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内容严重不实的;
4. 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项目建设引起较大社会争议的;以文化产业名义立项,但实际或主要从事房地产或者其他商业开发的;
5. 项目占地面积较大,集约节约水平低,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明朗的。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在福建文化产业网,对评选项目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情况报评选认定工作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认定。经评选认定工作小组确定的推荐项目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后,上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发文。第四章 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将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纳入福建文化产业项目跟踪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被评定为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的,根据相关政策在投资融资、税费优惠、人才培养、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组织评选、调整,调整面不低于30%。上年度认定的十大重点项目可继续参评。项目认定后存在以下情况的,予以调整:
(一)未开工,或开工后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批准的项目不符合的;
(三)项目投资未达到要求,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差的。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有以下事实的,将撤销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的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荣誉;
(二)项目涉及环境生态问题,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法律纠纷;
(四)项目无实质性进展,长期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
(五)改变项目立项,实际从事房地产或其他商业开发的;
(六)其它影响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称号形象的事项。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