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展改革委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财政金融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评选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骨干文化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文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要求,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重新修订了 《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统计局
2014年5月26日
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闽委发 〔2011〕7号),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发挥骨干文化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优势文化企业集群,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2年至2016年,每年评选一次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重点培育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文化创意、新型业态等我省亟需发展壮大的文化企业。
第三条 在福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工商注册一年以上,从事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经营生产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集团均可参评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必须完成公司法人注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事业编制核销。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发展导向方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文化安全,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未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企业行为。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已参评的应取消资格:
(一)近一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播出事故;
(二)近一年受到工商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近一年有严重债务违约、知识产权侵权、商业欺诈、刑事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四)当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
(五)其它有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社会效益方面。实施文化精品战略,积极打造文化品牌,荣获省级以上重要行业奖励和表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纳税总额在同行业处于前列。
第六条 经济效益方面。主业突出,从事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经营生产服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经营收入总额60%以上。主营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出口创汇能力居同行业前列,经营管理机制较健全,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实力。
第七条 发展潜力方面。综合实力突出,处于行业发展前沿,具有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发展潜力大。目标定位明确,发展思路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商业模式富于创新,呈现出较强生命力和明显的优越性。品牌的市场价值、知名度、美誉度高,无形资产增值空间大。第三章 申评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完整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五)外向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关核销单等创汇证明;
(六)其他相关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推荐。各地、各有关省直部门分别组织推荐参评企业。
(一)省属文化企业由省文化产业牵头部门组织申报推荐,经初审合格的,由省文化产业牵头部门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文改办”)。
(二)各市文化企业由设区市文改办会同当地发改、财政、统计部门推荐初审,并以市文改办名义向省文改办申报。
第十条 评审。在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会审。
(一)省文改办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依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参评资格复审,在征求行业主管、财税等有关省直部门意见后,形成入围名单,并依据 《“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考评指标体系》计算入围企业 “现状指标”得分。
(二)由省文改办从评审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备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于评审前一天报省文改办领导核定,并确定5位至9位评审专家 (单数)和一名评审组组长。省文改办、统计局应各派1名工作人员参与评审全程服务协调工作。
(三)组织评审答辩,评审会采取申报企业负责人陈述、专家提问方式进行,并由专家个人依据 《“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考评指标体系》对入围企业 “前景指标”进行独立打分。每个企业评价满分为30分,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后取平均得分。
(四)对 “现状指标”与 “前景指标”汇总计算入围企业总得分,并根据经复审认定的类别进行企业排序。在专家组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出版发行、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新型业态、文化制造 (工艺美术)、其他等类别,选取各类企业排名前 2—3家,形成 “文化企业十强”候选名单,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由省文改办上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公示。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评审候选名单在东南网、福建文化产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 “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称号。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文改办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企业不予认定,并依序递补。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首次被评为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的企业,由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奖励50万元,再次获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被评为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的企业,根据有关政策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 “文化企业十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组织评审。省文改办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管理考核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十强文化企业,有下列事实之一的,由 “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评审小组”撤销其称号并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荣誉;
(二)企业行为危及文化安全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三)有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
(四)不接受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其它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十强文化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省文改办。如变更后不符合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条件,将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企业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二)企业治理结构发生变更;
(三)企业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更;
(四)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五)决定企业发展方向和影响力的其他变更。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福建省 “文化企业十强”评选管理办法 (暂行)》(闽文改办 〔2012〕9号)同时废止。 注:1. 行业奖项:指企业或产品获得省级以上文化、科技等相关行业的奖项、表彰及荣誉称号;国际性、国家级行业展会奖项记分等同于全国性行业组织授予奖项;省级行业展会奖项记分等同于全省性行业组织授予奖项;
2. 公益奖项: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诚信经营、扶贫助困、捐资助学、精神文明等公益性的奖项、表彰及荣誉称号;
3. 打造品牌:指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等荣誉,或入选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品牌榜、品牌价值榜、文化品牌价值榜;
4. 纳税大户、ISO 管理认证等不列入认定奖项范围;
5. 获奖认定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元月一日至本年度评选申报截止日,获奖认定时间以证书或奖牌落款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