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闽文改办 〔2014〕6号
各市、县 (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根据 《福建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 〔2012〕22号),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3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切实发挥好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福建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 〔2012〕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三条 组织申报。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面向各设区市、有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文化集团发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扶持重点,并通过福建省文化产业网进行公告。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第一季度完成年度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第四条 申报渠道。省属文化集团等财务、资产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文改办、财政厅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本级文改办、财政部门申报,受理部门为县 (区、市)文改办、财政部门的,应根据要求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改办、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其向省文改办、财政厅申报;其他各类文化企业,按归口管理关系向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其向省文改办、财政厅申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未向文改办和财政部门同时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项目预审。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受理项目申报的单位要按照以下内容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由受理单位出具推荐函后,统一向省文改办、省财政厅报送。
(一)项目是否符合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的重点;
(二)申报单位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三)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真实性;
(四)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律。
第六条 项目初审。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对经预审的项目进行初审,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中止评审,不列入复审对象:
(一)主要内容不属于本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主要效益无法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畴,或项目税收贡献、主要受益对象等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四)应由或已获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五)属于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但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整改;
(六)申报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七)申报单位因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
(八)申报单位违反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教 〔2012〕22号)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第七条 项目复审。省文改办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分类处理:第一类,申请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评审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复审;第二类,属于按政策落实奖励、省委和省政府议定事项、列入年度预算的,根据需要安排资金;第三类,申请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单列复审并提出安排建议。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八条 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评审专家组成。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不定期滚动更新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前一天报省文改办领导核定,并确定7位至11位评审专家 (单数)和一名评审组组长,专家成员应至少包括一名党政系统政策类专家、一名法律事务类和一名投资财务类专家。省文改办、省财政厅应各派1名工作人员 参与评审全程的跟踪、协调和记录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项目的可行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项目单位实施条件;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资金筹措情况;
(五)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及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评审形式。对于申请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小组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察、评审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材料审查。对于申请资金10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由评审组审查申报材料 (调阅资料),按照评审内容直接打分。
(二)实地考察。评审组认为需实地考察、现场核实情况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最后评价打分参考。考察核实内容除评审内容以外,需重点了解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包括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现状及进度。
(三)项目答辩。申请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组应在材料审查的同时组织答辩,采取申报资助项目负责人陈述、专家提问方式进行项目答辩并现场打分。专家评价采取个人定量打分与评审组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严格遵守评审期间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与评审对象接触或联络。
(一)评审组集中审查申报项目材料并进行打分,打分情况及评价意见经专家本人和组长签字确认后交省文改办归档。
(二)评审组对认为必要考察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名单提前一天确定,并由省文改办通知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
(三)评审组召开项目答辩会,按项目性质类别组织答辩,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现场打分,评分结果情况及评价意见经专家本人和组长签字确认后交省文改办归档。
第十二条 打分办法。每个项目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项目的可行性30分;项目的创新性15分;项目单位实施条件20分;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资金筹措情况15分;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及示范带动作用20分。由专家个人对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后取平均得分。评价结论分为三个等次:A 类项目(平均分85分—100分),B类项目 (平均分60分—84分),C类项目 (平均分59分以下)。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提出方案。由省文改办会同财政厅根据项目初审情况、评审会专家评价意见,对可供分配的资金 (扣除落实政策奖励、省委和省政府议定事项、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外)提出初步安排方案:
(一)A 类、B类项目约按可分配资金的90%进行安排,优先重点支持 A 类项目。
(二)C类项目,不予安排。
(三)其他项目,即申请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未纳入专家评审的项目,约按可分配资金的10%进行安排,原则上支持在建、建成或基本建成、取得产品成果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资助标准
1. 列入国家级经济社会发展或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 列入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或文化改革发展五年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设立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文化企业的开办费,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3. 获评最近年度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大重点项目、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4. 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和示范性以及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补助不超过90万元;
5. 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一定示范带动性的各地、各领域文化产业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
6. 申请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并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1年内。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单位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80%,A 类项目贴息不超过80%,B 类项目贴息不超过60%,其他项目贴息不超过50%。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复核。省文改办将资金初步安排方案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经同意将拟公示的方案送省财政厅会签。对于在整个复核阶段,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情况的,即予取消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经复核通过的项目,在福建省文化产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处理。由省文改办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提请审定。经公示没有异议的项目,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由省财政厅、省文改办联合下达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文改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责任编辑: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