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保护、传承和发展闽南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1月1日,《泉州市市级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我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涉及的保护项目等进行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每年3月1日前申报
此前,我市已出台《<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年起即将施行的《办法》有何特殊之处?
市财政局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出发点是为了传承和弘扬闽南传统文化,规范和加强我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涉及的保护项目等。
市文广新局将每年度公布申报指南,确定当年的申报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前,申报材料应该包括项目保护投入情况、县级财政补助情况、申请市级专项资金数额等。
“非遗”传承人传习所均有补助
《办法》中所称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共同管理,分为基础补助、“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
基础补助包括以下几方面:
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助,60岁以上申报通过者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60岁以下者每人每年2000元。
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补助,按每个学徒每年补助5000元的标准,对市直传承人按正式签订师徒授艺合同,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学徒人数给予补助;若县级财政对传承人带徒授艺的补助为每人3000元以上,但未达到市级水平的,市财政按其差额部分给予补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每个传承人带徒授艺的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3个,期限为3年。
市直非遗传习所开展非遗项目保护和研究等的工作经费,《办法》规定每所每年补助2万元。
《办法》还规定了我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专项补助,以及对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其他支出进行补助。
“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则指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进行适当的奖补。包括对各县(市、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开展非遗项目保护的基础工作给予奖补;各县(市、区)根据《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泉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城区、名镇、名村”、“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泉州市主要对台对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活动”等目录组织开展相关保护活动的,市财政按各项目开展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
来源:泉州文化产业网 责任编辑: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