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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祭奠权 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7-04-12

在处理祭奠权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死者生前意愿。

活着的人相亲相爱,才是对逝者最大的告慰。

丧属在领取抚恤金等时必须提供“火化证”。如丧属之间关系紧张,持有“火化证”的一方才有权领取抚恤金等,无证方则丧失领取的权利。死者“火化证”归属不明,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而“祭奠权”又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盲点,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需要冷静对待。法律界人士指出,妥善处理祭奠权,才能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祭奠权之争:生者相争 死者难安

清明期间,是人们祭奠逝去的亲人、寄托哀思的日子。然而,祭奠亲人有时也会引发纠纷。

骨灰权:骨灰“所有权”不明 每年有上百起纠纷

一个骨灰盒只能办一本《骨灰证》,凭证领骨灰,如丧属之间关系紧张,持有《骨灰证》的一方可能会拒绝其他人参加祭祀。骨灰“所有权”不明,由此引发的纠纷泉州每年有上百起。

在泉州一陵园的骨灰楼,一个50多岁的妇女拿出身份证明,要祭祀父母。工作人员告诉她,骨灰必须凭《骨灰证》领取。然而,因为姐弟不和,她无法取得拥有父母《骨灰证》的弟弟同意。“我已通过身份证明证实我是他们的女儿,为什么我不能领取?”这位妇女深感不解。

“这并不是我们有意刁难她。”该陵园工作人员说,曾有丧属凭身份证取出骨灰祭祀,或将骨灰拿走,结果引起《骨灰证》持有人不满,引发不少纠纷。上回,有一位丧属凭身份证取出骨灰祭祀父母后,引起持有《骨灰证》的哥哥不满,认为弟弟摆放骨灰盒的位置“破坏风水”。“因此,只能凭《骨灰证》领骨灰。”

墓碑署名权:墓碑未刻名 哥诉弟讨回“祭奠权”

墓碑署名权: 墓碑未刻名 哥诉弟讨回“祭奠权”

早年间,胡氏兄弟因为分家问题不睦,平日里很少来往。2010年,父亲去世,4年后,母亲去世。胡氏兄弟虽然有嫌隙,仍一起为父母办了风光的葬礼,并将二老合葬。按照当地习俗,父母一方去世时,先不立墓碑,待另一位老人去世合葬后再立墓碑。但因为胡氏兄弟少有联络,立碑一事便被搁置。

2014年清明,前来上坟的哥哥胡强发现父母的坟前有了墓碑,仔细一瞧,胡强发现墓碑上面只有弟弟胡新的名字,胡强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弟弟质问此事。

胡新的回答是,自己花钱表孝心,没必要通知别人,更没必要署上其他人的名字。

胡强认为弟弟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于是将其告到北京市房山法院,要求重新立碑。因为自己是长子,自己的名字要刻在弟弟的名字前。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情况下死者的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者的孝道和追思。本案原、被告是亲兄弟,应平等享有对逝去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均可列名于父母的墓碑上,弟弟未与哥哥商量,擅自为父母立碑且未将哥哥姓名刻上,侵害了胡强的合法权利。

最终,法院判令依据墓地现有墓碑的样式、规格和墓主姓名,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兄弟两人平摊费用,为父母墓地重立墓碑,重立的墓碑上应当镌刻上胡强的姓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尸体火化权:老人遗体冷冻近半年

老曾(化名)是厦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2015年7月的一天,他上班时救火不幸遇难。

老曾死后,他的儿子小曾(化名)取得警方出具证明后始终未办理火化。2015年12月31日,老曾的大哥持医院和警方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火化事宜。去年1月,他办理了骨灰寄存手续,将老曾的骨灰存放于殡仪中心。

去世的老曾有了归处后,小曾却以大伯未经自己允许火化亡父,让自己无法祭奠为由将大伯和殡仪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伯父和殡仪中心立即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归还骨灰,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小曾作为逝者的儿子,却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办理遗体的火化事宜,在此情形下,他的伯父以逝者长兄身份妥善承办丧事,不仅符合《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

因此,法院认定小曾的大伯父及殡仪中心并未侵犯小曾的祭奠权利,一审判决驳回小曾的诉讼请求。小曾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祭奠权:保护近亲属的精神利益

近年来,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祭奠权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其实就是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的延续,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祭奠权纠纷案件,此前都有婚姻家庭矛盾埋下了伏笔。那么,法律上如何看祭奠权?

祭奠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祭奠是人类共同具有的、为表达对逝去亲人的哀思和怀念之情而举行的活动。祭奠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方式,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之间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祭奠权正是基于人内心的这种精神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根据范围的不同,它也可以分为广义上的祭奠权和狭义的祭奠权。广义的祭奠权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举行祭奠活动的权利,如国家对遇难人士的哀悼、某个机关到烈士陵园扫墓等等。狭义的祭奠权仅指自然人为亲人祭奠的权利,通常所言的祭奠权仅指狭义的祭奠权。

祭奠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一般人格权,它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产生,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在法律上对祭奠权纠纷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其本身的特质和内涵来看,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体现了社会基本道德伦理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内心确认和行为认同,它符合我国传统的民事习惯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公民的祭奠活动是《民法通则》中“社会公德”的一项内容。

法院会按照“一般人格权”受理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祭奠权,直接关系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以及社会的和谐文明建设,乃至影响社会伦理道德。

由于在我国的民法中并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公民以祭奠权为由起诉时,法院会按照一般人格权,即按《民法通则》中“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受理。祭奠权涵盖内容比较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亲人已故,活着的子女争夺祭奠权难道只是为了寄托哀思?泉州资深法官陈先生表示,祭奠权纠纷的背后多涉及利益、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引发其他子女不满。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就到法院打过官司,有的因为家庭矛盾早已互不往来,形同陌路。当亲人去世后,子女一方在处理后事时,便不愿通知另一方,也有家庭成员借祭奠权官司来斗气。

解决纠纷:需要立法+道德

祭奠权是一种人格权,它不仅体现生者的利益,而且还关乎死者;它不仅是一种法律的制度,更需要道德的调整;它不仅有着权利,同时也联系着一定的义务。解决纠纷,需要多管齐下。

尽早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

在采访过程中,法律界人士均表示:充分保护公民的祭奠权,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尽早完善,直接将祭奠权写入侵权责任法,让法律的保护力度更高、更明确。同时,还要加大对祭奠权纠纷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群众广泛知晓这项民事权利,认识祭奠权纠纷对情感的伤害程度以及如何维护此项权利。最后,建立健全推进家事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实现家事纠纷事了人和的理想效果,从根源上消除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遵循公序良俗解决争议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祭奠权作为一种与死者相关联、事关伦理、道德性较强的权利,自然更应该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约。

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文锋表示,成为民事权利的祭奠权应当受民事习惯所支配,具备习惯法的一些特征,祭奠权的行使不能违反一般人内心基于公序良俗的判断,行为人应当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充分尊重死者生前意愿

实践中,死者生前订立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遗嘱除了对财产进行分配外,还有对“身后事”的安排。对于这种特殊遗嘱效力的处理,在行使祭奠权的时候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保护近亲属的相关祭奠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死者的意愿。

泉州资深法官陈先生表示,虽然祭奠权并非法定的民事权利,但祭奠权是一种亲属之间的民事权利,属于公序良俗。出于对其他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围绕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酌情予以考虑和照顾,给予部分精神损害赔偿。“但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老人的生前遗愿,首先要尊重逝者的想法。”

“当死者生前已经对自己死亡时近亲属的祭奠权行使作出安排时,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祭奠权的行使应该按照遗嘱的规定。”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昶光认为,祭奠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人格权,虽然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但这种人格利益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近亲属身份关系,尽管死者的利益不为法律所保护,但祭奠行为仍然涉及公众对死者的评价,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生者的一种“期待利益”。因此,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尊重死者的意愿,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死者的意愿就应该得到执行,这样有益于社会的稳定。

死者亲属共同协商解决

一般情况下,死者近亲属为数人。如此一来,数个近亲属就共同享有对死者寄托哀思的相关权利,所以,祭奠权是一种“准共有”的人格权,而且不存在份额,是一种共同共有。由于侵犯祭奠权的行为一般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故实际上涉及这个“准共有”的权利如何行使的问题。

“数个近亲属应该遵循共同协商的原则,即近亲属之间,应当在善良的心态下,出于对死者进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协商祭奠权的行使。”北京赢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宏阳认为,祭奠权是一种准共有的人格权,并且是共同共有,所以,数个共有人之间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考虑到数个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即将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权利人,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权利人。共同协商的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个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具体确定;此外,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则第二顺序近亲属无权参与协商,只有在第一顺序近亲属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共同协商。

黄宏阳同时指出,祭奠权没有对应的具体法定义务,即祭奠权不因没有履行某种义务而丧失。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会因为道德义务的不积极履行或迟延履行而受到一定限制。因此,这种限制并不是对祭奠权的限制,而是对祭奠权行使方式的一种限制。

相亲相爱 才是对逝者的告慰

随着经济的转型、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不断变化、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进入21世纪以来,与祭奠相关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新型案件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祭奠权益纠纷的可诉性已为法院普遍接受,但因目前关于祭奠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案件审理上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祭奠权是一种人格权,保护人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几乎没有关联。但在现实的纠纷中,背后往往牵涉到财产利益。活着的人在处理纠纷时,应该充分尊重死者,这是祭奠权的基础。活着的人相亲相爱,才是对逝者最大的告慰。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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