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财政厅与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印发《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透露,山西省财政将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该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法”进行分配,山西省文物局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与保护;考古发掘与保护,主要用于经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博物馆维修与展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维修与展示;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数字化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其他项目。
此外,《办法》规定,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山西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对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