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作为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制度设计,《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意宏大、目标明确,又实实在在、具有可操作性,反映了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背景下对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的要求,是文化领域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意见》借助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的渠道,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弘扬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实践融入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过程中,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文化不断转化为社会的群体意识和人们的自觉行动,切实为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
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关键期,深化改革必须找准改革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意见》作为面向社会的专项管理制度创新,旨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文化供给机制,科学定位政府与社会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角色,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搭建新的制度平台,具有推动国家从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转变的独特价值。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意见》规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原则目标和管理流程,有利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这一意义上,《意见》与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交相互济,成为撬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社会开放的“政策杠杆”,有利于发挥文化政策的乘数效应,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步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意见》充分尊重公共文化领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行业特征,抛开了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模式,促使政府完成从“划桨”到“掌舵”身份的转变。同时,《意见》充分考虑公共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力量还相对薄弱、仍处于培育发展过程中,难以完全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际,设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纳入承接主体范围的条文,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政策设计策略。
其次,《意见》提出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目的是要通过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购买,培育“替代性生产者”,形成体制内机构与体制外社会力量的竞合关系;通过体制外的经验示范激发体制内文化资源存量的活力。在财政资金上,《意见》深刻认识到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幅放缓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新矛盾,打破惯性思维,提出“不再另行新增经费的同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既要减小公共财政不断增加的压力,同时也是“倒逼”购买主体发挥公共资金效率,形成整合体制内与体制外资源协力发展的动力。
第三,《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的“菜单”,让人民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供给主体可根据人民群众要求“量身定做”,通过设计“消费者的投票权”促使供给主体提高供给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权益。此外,从转换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渠道和路径入手,通过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引导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共文化生产的方向,也有利于促进国有文化单位的内涵发展。
《意见》对目标和原则的界定,具有包容地方特色和激励地方积极性的政策设计特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专项制度变革,不仅涉及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涉及权力转移、共享、运用、监管,还涉及打破文化队伍的思维惯性。同时由于存在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现有基础差别很大,必须要有既具有刚性约束又富有弹性的管理制度。对此,《意见》既强调规范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顶层设计,议定基本原则,同时又允许各地根据原则要求突出地方特色,支持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明确购买重点、购买价格、购买责任。即在具体操作上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选择权、监管权和评价权交给地方,给地方留足创新空间,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林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