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 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改办,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区党工委党务(群)工作部、文改办:
为加大对我市优秀民营实体书店的扶持力度,引导、促进民营实体书店健康有序发展,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制定了《泉州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
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泉州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促进我市民营实体书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实体书店扶持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3〕8号)精神和《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实体书店,是指在泉州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营业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发行零售业务的民营企业或民营控股企业。
第三条 泉州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对民营书店的补助、奖励等。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书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平方米(不包含仓库),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品牌价值或专业特色;
(三)出版物发行为其主营业务,出版物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四)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服从、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最近2年内按期参加并通过年度核验,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理,且无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违法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是运营正常、诚实守信、可持续经营的书店。本办法对下列书店给予适当倾斜:
(一)与市政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配套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二)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文化底蕴,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为提升社区及城市文化品位做出积极贡献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四)适应城市规划建设进程需要提升改造的传统书店;
(五)引领阅读风尚,参与支持我市开展的各类阅读活动,对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文化项目或品牌。
第七条 扶持资金采用奖励方式资助。根据书店的社会贡献和经济贡献,给予资金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书店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含经营出版物的书店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缴纳的税费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负责民营实体书店资金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式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扶持资金的申请采取公开申报的方式,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二)书店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文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有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三)县(市、区)文改办对书店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意见,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相关表格及重要依据材料汇总提交至市文改办。
(四)市文改办组织对各县(市、区)文改办汇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拟定补助单位和补助金额并报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书店名录和补助金额在泉州文化产业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初审、复审、审核和公示工作。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书店名录和补助额度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文改办发文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书店;补助资金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拨付时间最迟不超过每年的9月31日。
第十条 书店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于以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文改办有权撤销扶持项目,并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
2015年3月11日印发
来源:泉州文化产业网 责任编辑:傅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