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文化与金融结合的风险制约机制是实现文化与金融结合的前提,建立健全文化与金融结合的风险制约机制,对于进一步正确认识、评价、防范风险,解除金融投资文化的后顾之忧意义重大。
信用风险是文化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指由于文化企业无力偿还或者有意拖欠而形成的贷款风险。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文化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倒闭的现象在所难免,破产企业的部分风险也转嫁给了银行。还有的企业即使没有破产和倒闭,也因为种种原因形成了明亏或者暗亏,这样也加大了企业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难度,使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大。更有文化企业面对巨额的银行债务有意拖欠,把企业分解为若干个小企业,但分家不分债,从而架空银行贷款,形成贷款风险。还有的采用假破产、公开赖账等形式,有钱也不归还,把希望寄托在银行挂账停息或销毁呆账上。假破产和公开赖账,已成为一个无底的黑洞,正在无情地吞噬着大量的信贷资产,使银行的经营陷入困境。
此外,文化金融风险还表现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和资财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产生于银行无法应对因负债下降或资产增加而导致的流动性困难。银行作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随时持有的、用于支付需要的流动资产只占负债总额的很小部分,如果银行的大量债权人同时要求兑现债券,例如出现大量存款人的挤兑行为,银行就可能面临流动性危机。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政府的相关政策的变化或行政干预给银行造成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各项体制机制也正处于不断健全的进程中,在这样的特殊时期,过去已有的机制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要,而新政策、新机制本身也不够完善,同时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行政干预问题还依然存在,这些都会让银行在某种程度上蒙受损失。资财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致使银行资财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上文化金融中存在的风险,也随着银行自身投资业务的扩展、文化经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增强。
如何建立并完善文化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是当前文化金融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88年7月,由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10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代表的“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标准,有效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文化金融风险管理机制过程中,要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要求,建立与风险资产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政府和中央银行要在政策、措施上引导文化金融业的金融资产多样化,发展直接融资,减少信用放款,建立金融资产多元化机制,同时文化金融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防范股市风险机制、外汇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机制、信贷资产风险制约机制等方面,都有待健全并完善。
建立完善的风险制约机制还要构建高效严密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文化金融管理委员会,设立审计稽核部门,经常性地对文化金融产业项目开展业务审计稽核工作,从而掌握风险的第一手资料。此外,文化金融的发展,需要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的支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实施文化金融客户信贷科学管理,对文化金融客户融资服务进行标准化与流程化处理。运用先进的数理统计风险计量模型与系统,对文化金融在各个业务层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全面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本文节选自《中国文化金融导论》,作者系包商银行董事长。)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