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简称《办法》)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6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西藏非遗保护迈入新的阶段。
《办法》根据西藏地域特殊性,明确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要求县级以上加强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等。
截至目前,西藏已基本摸清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与分布状况。除藏戏、格萨尔被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外,共有7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6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23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27名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及81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涉及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个种类,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所有资源种类。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