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今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经安徽省政府批准,可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据悉,这是一项创新性规定,在全国首开先河。
在草案此次提请审议之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等省直部门曾提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管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规定符合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精神。如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因此,作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经依法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实际情况看,管委会受黄山市政府相关部门一年一委托,已实施委托执法。综上,该款规定被保留,并将批准主体明确为安徽省人民政府。
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安徽省政府、黄山市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考虑到涉及不同层级的资金来源以及如何补偿等系列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只作原则规定,具体由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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