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具体摘录如下:
1.《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2.《办法》所称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3.符合设立条件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按《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4)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5)依法缴纳税费。
违反上述(2)、(3)、(4)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艾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