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详见附表),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来源:国家财务部网站 责任编辑:艾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