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养文化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福建省文化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文化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不论国有或民营,都可以申报福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一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福建省文化厅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引导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性。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着。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可直接向所在的设区市文化局或省文化厅产业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企业和申报部门的责任。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福建省文化厅产业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文化局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省文化厅产业办。
第十二条 省文化厅产业办组织专家组根据评审细则对上报企业的材料实地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福建省文化厅厅务会审批,最终确定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由福建省文化厅命名并向全省通报。
第十四条 福建省文化厅向入选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颁发证书,并授予“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五条 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可比照“信得过”的企业,享有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福建省文化厅提供产业示范基地经验交流、相互观摩、参展促销等便利条件。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福建省文化厅产业办负责。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福建省文化厅产业办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优胜劣汰。
第十九条 福建省文化厅产业办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的建设;组织年会与经验交流会,促进示范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福建省文化厅将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福建省文化厅产业办汇报上一年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的称号: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4、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6、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的重大变动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产业办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产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责任编辑:艾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