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内容

“营改增”后,影视业真能实现减负吗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3-05-06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消息一经发布,就引发了影视业内及相关投资行业的广泛关注,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影视行业相关股票集体大涨。然而,对于影视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深远影响,例如是否会为影视企业在税负上“减负”等,业内看法却并不一致。

    “营改增”令投资界兴奋

    影视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当影视行业仍在计算得失并尚未作出明确反应时,影视投资界却一片欢欣鼓舞。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国内A股市场的5只影视股票。过去半个月,光线传媒、华策影视、华谊兄弟等影视股均呈现逆势上扬的态势,形势一片大好。

    结合日前5家上市影视公司营收和净利双增的一季度财报,多家投资机构分析认为,这5家企业均受惠于去年底就启动的“营改增”试点,其营业税出现了50%至 80%的大幅削减。据光线传媒发布的一季度财报,由于2013年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期减少70.61%;华策影视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期下降62.92%,其公司于2012年12月起执行营改增试点;而华录百纳同比减幅高达84.48%。此前发布一季报的华谊兄弟、新文化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57.87%和85.79%,减负程度同样不低。除了上述5家影视类上市公司外,有影视业务的乐视网也同期被划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报告期内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为49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5.28%。

    据了解,作为文化产业重镇的北京在此次将影视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政策出台中呼声最高。拥有大量制片、发行、院线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行业等影视企业的北京,希望通过“营改增”为影视企业实现“减负”,从而推动影视产业的长期发展繁荣。

    然而,针对“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否相对此前所缴纳的营业税有所降低,由于相关具体并长期施行的法规制度尚未出台,华谊兄弟和华录百纳等几家上市公司虽然反应不一,不过均态度谨慎,表示对于自身影响不大。

    东莞证券研究院徐舜认为,对电影制作发行方而言,根据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今年12月 31日前,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在2013年没有实质影响。但2013年之后,如果优惠政策不延续,相关收入将缴纳增值税,具体的税负是否加重将取决于后续政策是否给力。

    去年底,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向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下发了紧急通知,传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的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有业内人士认为,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这一减税降负优惠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一年来电影市场中各类企业因成本飙升过快造成的利益争端,鼓励了国内片方对于国产电影的创作热情,为其保证了一定的利润空间。然而,也有声音指出,虽然电影版权是电影企业的核心资产,但目前国内电影转让版权尚未形成一定规模。这样看来,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给电影产业带来的实惠并不多。

    其实,这一政策最令业内不满的就是此项规定只持续一年,后续政策如何还未可知。根据2011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著作权和有形动产租赁等都属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虽然国内目前对于电影版权尚未有清晰的概念界定,但按照著作权归属划分,2013年之后,倘若没有新规出台,电影版权的转让等交易依然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却得不到相应补偿,这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内电影版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这也是增值税领域多“暂行条例”但成文法缺失所广为人诟病的地方。

    此外,影视行业作为服务类行业的一种,也面临着其他服务类行业在“营改增”时遭遇的困惑。对人力成本、房屋租金、道具租用等占据着影视行业生产成本最大头的每一块儿,中小影视企业负责人忧伤地发现,根据《实施办法》,这些成本在进项税额中都无法抵扣。虽然按相关规定此类中小企业可享受3%的最低税率,“然而拿不到进项税票,无法抵扣,按照整体销售额作为税基,我们的税负其实是加重了。”

    对票房分账模式造成冲击

    虽然正式的《增值税法》尚未出台,然而对于电影行业来说,“营改增”试点中还应关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营改增”之后对当前票房分账模式的冲击。目前电影市场票房分账的规则就是在扣除票房总收入5%的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对院线和影院征收3.36%的营业税及附加费用的基础上由制片发行方和院线进行分账。

    “营改增”前,原来影视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抵扣的问题,且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发行方及院线和影院在一次性缴纳完营业税及附加费后不再纳税,上述分账模式使相关税费由各方共同负担。但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影视作品的制作方、播映方和发行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作为上游企业的制作方和发行方需要给下游企业院线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方便下游企业抵扣之用。对影院而言,税改前,电影放映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卖品缴纳17%的增值税。税改后,放映收入增收增值税,如果税率为6%,考虑到目前影院扣除给制片方的分成、租金等可抵扣项之后毛利远远低于50%,所以实际税负将有相当程度的降低。

    然而,院线有可以抵扣部分,但制片发行方的成本最大头的却是难以抵扣的人力成本。也就是说,影视行业的税负主要落到了制片发行方头上。赚的不见得增多,交的税却节节攀升。在经历了去年底发行方和院线方关于分账模式争端的背景下,“营改增”的出现无疑对双方提出的未来分账模式设想是一次根本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发行方和院线是否又要为分账进行论战?抑或是学房地产行业,将电影票价上涨,从而将压力转移到观众身上?若最终是这一结果,不管是对制片方的创作积极性,还是观众消费的动力,都可能带来恶劣的影响。

    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未来在影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中,可考虑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解决制作方税负增加的问题。这样既能减轻制作方税负,又可以保证其能给下游企业开具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整个产业链各环节的减负,进而为影视观众谋利。

    不过,近两年来,一些龙头影片制作方、发行方也开始进军院线建设,谋求全产业链的布局。既然“营改增”能有效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消除产业分工的隐性税负,有利于各环节企业专业化发展,那么,未来是否会出现同一个家母公司的制片发行方给影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来达到母公司整体减免税负的税收怪象呢?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艾玛

延伸阅读